两位民工拿不到工资,老板说:“其中一位未能尽职管理,造成其损失16万元,另一位没在厂里干过活。”12月5日,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对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老板分别支付这两位民工工资7500余元和4400余元。 今年34岁的余某是四川长宁人,前几年来嘉兴打工,学到了一些羊毛衫加工技术。今年初,余某买了机器设备,在嘉兴秀洲区油车港镇租了房屋,办起了羊毛衫加工厂,做起了老板。但余某的羊毛衫加工厂未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,只是一个地下小作坊。今年2月,孔女士被余某招聘录用,担任加工厂的负责人,负责生产管理。一开始,孔女士与余某合作得还可以,可后来发生了争执。到了8月,孔女士离开加工厂时,六七两个月的工资都没拿上。 邬女士是今年3月被余某招聘录到加工厂从事羊毛衫套口工作的。今年8月,邬女士离开余某的加工厂时,与孔女士一样也没有拿到六七两个月的工资。 9月14日和10月11日,孔女士、邬女士分别向嘉兴市秀洲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余某支付所欠的工资。 对于孔女士、邬女士的起诉,余某有自己的想法。余某在法庭上辩称,其与孔女士有约在先,如工厂盈利,孔女士可分红10%;如管理不当造成损失,则要赔偿。由于孔女士未尽管理职责,不能按时按质交货,致使产品出现质量问题,导致客户退货,六七两个月的职工工资也没法按时发放,已造成工资损失158000元。至于邬女士,余某称自己的厂里根本就没有这人。 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余某加工厂员工工资登记表等证据,认定余某欠孔女士、邬女士两个月工资的事实。法院认为,余某雇佣孔女士、邬女士在其擅自开办的羊毛衫加工厂工作,双方实际形成了雇佣关系。孔女士、邬女士在付出劳动之后,余某应按约定应时支付工资。据此,作出上述判决。 (沈宝庆) |